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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4

各有关司局、各有关标委会及技术归口单位:


        为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我司组织制定了《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2年6月15日



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管 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农业行业标 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 ( 以下称 “ 项目 库” )是指经评审入库、待立项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储备库。标准项 目包括农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以及其他 由我部管理的标准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坚持体系先行、科学论证、滚动管理的原 则,围绕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职责任务,确立标准项目范围,加强标 准项目的预研、评估、入库、立项、实施等环节管理,提高标准立项 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以下简称“ 监 管司” )负责统筹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 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安全中心” ) ,负责项目库的评审管理和运行 — 2 — 维护。农业农村部各相关行业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 ) ,组织相 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标委会” ) ,开展 本行业本领域标准项目征集遴选、组织推荐、实施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推荐与评审入库


第五条 监管司组织制定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及各标委会管理 的标准范围。各司局组织相关标委会负责拟定本行业本领域的标 准体系建设规划和标准体系表,并定期更新维护。监管司组织安 全中心对各司局报送的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和标准体系表审核后组 织实施。

第六条 各司局组织相关标委会按照标准体系表,公开征集、 遴选标准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包括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等 内容。各司局以公函形式将推荐的标准项目建议及优先排序报监 管司。 

第七条 监管司组织安全中心根据工作安排对推荐的项目建 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统一编号并上传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 管理系统,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农业农村部职责范围;(二) 符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 (三) 符合农业农村相关国家规划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 — 3 — 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 (四) 已纳入相关标准体系表; (五) 标准立项依据充分,并经过相关归口管理司局组织相关 标委会充分研究论证; (六) 标准制定方案科学合理,预研充分,可操作性强; (七) 与现行的标准计划和已发布的标准协调一致; (八) 承担单位具备标准制修订相关人才队伍、技术条件和工 作基础; (九) 其他有关要求。

第九条 入库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项目到期后,经相 关司局复核后可重新入库。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十条 年度标准制修订相关项目经费预算下达后,监管司 会同安全中心原则上依据经费额度和入库项目情况,制定标准年 度立项计划,征求各司局和相关标委会意见后,提交监管司司务会 审议同意后批准立项。原则上按已入库项目优先排序安排。对于 未入库但急需制修订标准,经相关司局推荐说明理由、监管司司务 会审议同意后立项。

第十一条 标准项目分为财政保障项目和经费自筹项目。财 政保障项目指纳入年度预算、由财政经费保障实施的标准项目,重 — 4 — 点保障农兽药残留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重点工作 相关标准制定。经费自筹项目指项目单位自愿承诺提供经费保障、监管司批 准立项的标准项目,其制定程序、质量要求与财政保障项目相同, 视工作需要从严把控。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严格按照任务书确定的绩效指标进行考核。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如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年。项 目承担单位有未按时完成制修订任务或未通过绩效考核,原则上 不得申请新的标准项目。

第十三条 对财政保障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单独 设置台账,专款专用、合理开支。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 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 12 月底前,各标委会将归口的标准项目年度 执行情况总结,经相关司局审核后,报送安全中心汇总。总结报告 将作为各标委会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