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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2-08-24
      为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我司组织制定了《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2年6月15日


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以下称“项目库”)是指经评审入库、待立项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储备库。标准项目包括农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以及其他由我部管理的标准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坚持体系先行、科学论证、滚动管理的原则,围绕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职责任务,确立标准项目范围,加强标准项目的预研、评估、入库、立项、实施等环节管理,提高标准立项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以下简称“监管司”)负责统筹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安全中心”),负责项目库的评审管理和运行维护。农业农村部各相关行业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标委会”),开展本行业本领域标准项目征集遴选、组织推荐、实施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推荐与评审入库

第五条 监管司组织制定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及各标委会管理的标准范围。各司局组织相关标委会负责拟定本行业本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和标准体系表,并定期更新维护。监管司组织安全中心对各司局报送的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和标准体系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司局组织相关标委会按照标准体系表,公开征集、遴选标准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包括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等内容。各司局以公函形式将推荐的标准项目建议及优先排序报监管司。

第七条 监管司组织安全中心根据工作安排对推荐的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统一编号并上传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业农村部职责范围;

(二)符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

(三)符合农业农村相关国家规划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

(四)已纳入相关标准体系表;

(五)标准立项依据充分,并经过相关归口管理司局组织相关标委会充分研究论证;

(六)标准制定方案科学合理,预研充分,可操作性强;

(七)与现行的标准计划和已发布的标准协调一致;

(八)承担单位具备标准制修订相关人才队伍、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

(九)其他有关要求。

第九条 入库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项目到期后,经相关司局复核后可重新入库。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十条 年度标准制修订相关项目经费预算下达后,监管司会同安全中心原则上依据经费额度和入库项目情况,制定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征求各司局和相关标委会意见后,提交监管司司务会审议同意后批准立项。原则上按已入库项目优先排序安排。对于未入库但急需制修订标准,经相关司局推荐说明理由、监管司司务会审议同意后立项。

第十一条 标准项目分为财政保障项目和经费自筹项目。财政保障项目指纳入年度预算、由财政经费保障实施的标准项目,重点保障农兽药残留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相关标准制定。

经费自筹项目指项目单位自愿承诺提供经费保障、监管司批准立项的标准项目,其制定程序、质量要求与财政保障项目相同,视工作需要从严把控。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严格按照任务书确定的绩效指标进行考核。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如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年。项目承担单位有未按时完成制修订任务或未通过绩效考核,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标准项目。

第十三条 对财政保障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单独设置台账,专款专用、合理开支。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底前,各标委会将归口的标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总结,经相关司局审核后,报送安全中心汇总。总结报告将作为各标委会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