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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重磅!农业农村部最新管理办法:调整承包地,村委会说了不算

发布时间:2023-05-3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稳定并长久不变”,一个30年接着下一个30年,这就让一些意识到承包土地价值的农户将目光投向了“调地”上。

那么,不收回,只调整承包地是否就全由村委会、村集体、村大队、村小组说了算呢?合法的调地又需要满足怎样的程序和条件呢?农业农村部公布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对此给出了答案。

【在承包方案中“村民自治”调整承包地?不允许】

占上的利益,不愿意让出来,这是普遍的人性,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改革试点恰恰就是在对抗人性。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的门槛很高,甚至可以被解读为几乎不可能。那么,村集体能否将希望寄托在“村民自治”上,试图在拟订承包方案过程中“夹杂私货”,通过约定给调整承包地创造条件呢?


答案是不可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承包方案应当符合“内容合法”且“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要求。

第9条则进一步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简言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内,“村民自治”只能在法律、政策许可的框架内开展,而不得试图逾越已有的原则底线去“创新突破”。基于此,一旦合同签订无论是收地还是调地都依法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其他村民再有意见也无法撼动“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法定原则。

何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一上来就明确指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后面一款再规定什么特殊情形,也不能改变第一款的原则性规定。

【想要依法调整承包地,村委会自己批不了】

那么村集体究竟该怎样合法合理的调地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17条对此作出了较《农村土地承包法》更为详实的规定:

01 符合调地的法定情形和条件。只有“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才允许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做适当调整”,也就是说一要具备“特殊情形”,二只能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做适当调整,限定条件是很明确的。


02 发包方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经“村民自治”程序通过。第17条中规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提交到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03 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先后对调整方案予以审核批准。第17条中进一步规定,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街道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街道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后者同样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都有权就调地方案中存在的违法点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可见,政府部门对调地方案是做的实质性审查,而非简单看程序。

《管理办法》最后还特别强调指出,调整方案未经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也就是说,调整承包地绝非单凭村委会、村大队那几号人就能一拍脑袋作出决策的,更不是村民代表会议一召开就能盖棺定论的。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政府部门的审查是必经的步骤,不会被省略掉。

要提示广大农户的是,越是临近202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各种事关承包地的纠纷就越容易频繁的涌现出来。大家要及时学习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理,牢牢攥住“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一大原则,确保与村委会签订书面且内容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确权登记领证。这样就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承包地权益,做到以不变应万变。(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