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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三部门发布依法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8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依法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严厉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群众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11月联合在全国部署开展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全面梳理排查近年来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的相关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形成有效震慑。


      现将5件有代表性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地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促进订单农业规范有序发展,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7月1日

依法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典型案例


      一、湖南省浏阳市张某某、胡某某等21人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以来,湖南省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某农业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劣质鸡苗。经浏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该公司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每斤22元回收成品鸡”为卖点,诱骗多个农户签订鸡苗购销合同,远高市场价向农户销售未经检疫的“问题鸡苗”,农户饲养后雏鸡死亡率在90%以上。事发后,该公司通过更换名称和办公地点、谎称破产注销、关机失联等方式逃避受害农户追偿。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浏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浏阳市公安局。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分别在湖南省浏阳市、华容县、长沙县等地注册多家公司,在不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资质、没有回购资金和销售渠道的情况下,诱骗农户刘某某等人签订虚假的鸡苗购销合同,并收取高额购苗款。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话务员”、“技术员”、“售后专员”在内21人的犯罪团伙,向江西、四川等8省的75个农户销售“问题鸡苗”,销售金额298万元。2023年10月,浏阳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某、胡某某等2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的团伙犯罪案件。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租赁厂房、购置废弃孵化设备等方式对公司进行包装;“话务员”通过电话、网络平台向农户推介涉案鸡苗,邀请农户到公司参观;“业务经理”诱骗农户签订鸡苗购销合同;“技术员”向农户传授错误养殖技术,导致鸡苗短期内大量死亡;“售后专员”利用合同条款推卸责任,拖延受害农户索偿。为逃避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人在合同中将农户责任规定得清晰明确、自身责任则比较模糊,发生纠纷后以农户违约在先为由为自己开脱;当受害农户、相关投诉举报达到一定数量后,迅速更换企业名称和办公地点,“换个马甲”继续行骗。浏阳市公安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将案情相似、案发时间相近的几十个案件串联起来,通过分析受害农户证词和违法行为人供述,核查公司经营资质和资金账户,以及追溯涉案鸡苗来源等方式,证明违法行为人自始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涉案合同系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受害农户签订,进而准确识别合同诈骗的实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三)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违法行为人以“订单农业”为幌子实施诈骗,欺骗性和迷惑性极强。广大农民群众务必要谨慎甄别各类商业宣传和广告,不要轻信网络平台、电话销售中所谓“特色”种养殖项目的宣传推介,更不要相信“一本万利”。已签订合同的,要留存好合同文本、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察觉上当受骗,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某禽业公司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鹿寨县某禽业公司涉嫌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经立案查明,该公司通过租用道具、布置场景等方式,在鹿寨县鹿寨镇某仓库成立空壳“养殖基地”,并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发布“零门槛、低投高收、包技术包服务包销路”的宣传信息,吸引外地农户实地参观,诱骗农户签订养殖订单合同,向其高价销售无正规来源的劣质禽苗。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引导农户改变禽苗饲养温度和环境、饲喂不适宜的饲料,导致雏禽死亡率畸高、农户无法履约,借此逃避回购义务。至案发时,该公司共与200余个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涉案金额27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已侦查终结,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件“一吹”、“二引”、“三骗”的典型特征。首先,违法行为人在互联网平台吹嘘该公司所谓特色养殖项目“技术优”、“销路广”、“投入少”、“利润高”,增加点击关注;其次,通过报销往返路费、免费参观吃饭等手段吸引外地农户“实地考察”;最后,利用“先进技术现场教学”、“先进产品限时促销”等手段诱骗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收取高额费用,并用快递物流将无正规来源的劣质禽苗、饲料送货上门。柳州市公安局深化“田间警务”工作,将反诈宣传触角延伸到田间、村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加强与受害农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区域警务协作,从订单合同金额、违法行为人收款金额、农户损失等3个维度完善证据链条,为案件准确量罚奠定基础。


      (三)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长途运输禽苗成本高、死亡率高,利润空间有限,外地公司推介“特色”养殖项目、邀请实地考察,陷阱的几率远大于“馅饼”。农民群众对类似项目要高度警惕,在签订订单农业合同前,除了要确认禽苗生长状态是否正常及来源是否正规外,还要向公司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咨询了解该公司是否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等信息,不要被违法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所吸引、被翻新升级的诈骗手法所蒙蔽。


      三、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郑州市某公司涉嫌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自2022年以来在河南、云南等多个省份招募业务员及代理人,打着“助力国家乡村振兴”、“农科院重点扶持项目”等旗号向农户推介食用菌种植项目,诱骗农户签订灵芝等种植订单合同,并以每单元1.68万元至1.98万元不等的价格向农户销售菌包。合同订立后,该公司以农户种出的成品菌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不履行回购义务,随后失联逃避。至案发时,该公司共与300余个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已侦查终结,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构涉农重点项目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近年来,此类犯罪时有发生,尽管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辟谣提醒,但仍有农民群众受骗。本案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