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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值得关注的四大要点
发布时间:2024-08-01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为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各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业生产需要以及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将本省不适用、应用量很少甚至没有的品目纳入补贴范围。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全国补贴范围可针对各省提出的增减建议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与当地民用航空部门协商后确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实施。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
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新增品目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通知。探索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含农机制造等企业所属专业机构)检验检测结果试点,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部署。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各省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各省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各省品目指标。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 组织分档测算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建立健全省际区域技术支撑和工作协作模式,组织农业生产类型相似或相同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在通用类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统筹考虑本省购机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合理制定发布本省补贴额一览表,并可结合实际优化参数,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同时要与区域内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的补贴额进行衔接,防止区域内省份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2. 补贴额测算比例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各省要充分考虑机具主要参数和成本情况,结合全国和本省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各省可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省份,可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需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的省份,应当在相关年度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各省可结合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前提下,可围绕优化完善区域内动力机械结构适当提高测算比例,所测定的补贴额提高幅度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20%。
3. 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各省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省份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省份,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对省属管理体制的地方垦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的补贴资金规模,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农垦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统一纳入各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其他市、县属地方垦区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所在市、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省级支出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到位的省份或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省份,不得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各省以及所属市、县、区、旗、团场、农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的前提下,有
(一)常规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为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各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业生产需要以及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将本省不适用、应用量很少甚至没有的品目纳入补贴范围。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全国补贴范围可针对各省提出的增减建议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与当地民用航空部门协商后确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实施。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
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新增品目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通知。探索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含农机制造等企业所属专业机构)检验检测结果试点,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部署。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各省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各省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各省品目指标。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 组织分档测算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建立健全省际区域技术支撑和工作协作模式,组织农业生产类型相似或相同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在通用类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统筹考虑本省购机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合理制定发布本省补贴额一览表,并可结合实际优化参数,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同时要与区域内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的补贴额进行衔接,防止区域内省份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2. 补贴额测算比例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各省要充分考虑机具主要参数和成本情况,结合全国和本省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各省可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省份,可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需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的省份,应当在相关年度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各省可结合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前提下,可围绕优化完善区域内动力机械结构适当提高测算比例,所测定的补贴额提高幅度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20%。
3. 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各省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省份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省份,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对省属管理体制的地方垦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的补贴资金规模,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农垦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统一纳入各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其他市、县属地方垦区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所在市、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省级支出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到位的省份或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省份,不得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各省以及所属市、县、区、旗、团场、农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的前提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