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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0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业经2015730日农业部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5828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国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包括由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由农业部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第三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应当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认定并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搞层层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的申报、检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支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普宣传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通过科研、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参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历史传承至今仍具有较强的生产功能,为当地农业生产、居民收入和社会福祉提供保障;

(二)蕴涵资源利用、农业生产或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传统知识和技术,具有多种生态功能与景观价值;

(三)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蕴含劳动人民智慧,具有较高的文化传承价值;

(四)面临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生物入侵等自然因素和城镇化、农业新技术、外来文化等人文因素的负面影响,存在着消亡风险。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每两年认定一批,具体认定条件由农业部制定和发布。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具体认定条件,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得到遗产所在地居民的普遍支持,完成基本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保护与发展规划;

(三)管理制度;

(四)图片和影像资料;

(五)所在地县或市(地)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函。

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还应当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八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由所在地县或市(地)级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