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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会员服务及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7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对本会会员单位的服务水平,规范会费使用管理,特制定《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会员服务及会费管理办法》,经 2015年11月16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会员服务及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以下简称食用菌分会)工作宗旨是搭建一个资源整合、合作多赢的平台,通过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咨询指导等活动,发挥各类专家、企业家的才智,为政府相关部委有关部门提供行业数据和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支持。
凡食用菌行业生产、加工、经销及流通领域的相关企业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主产地部门管理者,科研工作者以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拥护中国乡镇企业协会章程和食用菌分会工作细则规定,自愿加入食用菌分会并履行会员义务,经批准可成为会员(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食用菌分会为会员制发统一格式的证书及牌匾,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会员享有的服务
(一)普通会员享有的服务
1、优先参加食用菌分会不定期举办的各种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专题报告会等活动。
2、优先参加食用菌分会组织的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对接会等活动。
3、优先参加食用菌分会组织的宣传食用菌行业优秀企业与企业家、推广先进经验及企业联谊交流等活动。
4、优先安排在食用菌分会官方网站、内部刊物、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开展企业宣传。
5、免费获取食用菌分会会刊、行业报告等相关资料。
6、得到食用菌分会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服务支持。
(二)理事享有的服务
1、享有食用菌分会为普通会员提供的服务。
2、参加食用菌分会理事会会议。
3、利用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渠道和优势,获得跨行业、跨区域的支持与帮助。
4、优先参加食用菌分会组织的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话交流活动。
(三)副会长享有的服务
1、享有食用菌分会为理事提供的服务。
2、参与食用菌分会重大事项研究与决策,优先获得食用菌分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冠名权。
3、利用食用菌分会与国内外政府机构、商会、协会、投资机构、跨国公司、企业等搭建的长期合作服务平台,获得更多商务考察、项目洽谈、招商引资、对外投资咨询等服务机会。
4、优先获得中国乡镇企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农产品加工和乡村旅游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的业务指导。
5、优先参加食用菌分会组织的产业调研、标准化规范等活动,优先推荐参加有关部委现代农业政策的试点企业。
6、享有“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副会长单位”的荣誉,经授权可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重大活动。
二、会员应尽的义务
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食用菌分会的会员,应根据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每年应按时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三、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缴依据
本办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中国乡镇企业协会章程》制订,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二)会费使用范围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食用菌分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中国乡镇企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食用菌分会下属的专家工作组、产业调研组及数据中心等部门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三)会费标准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食用菌分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采用差别会费的办法缴纳会费。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三年。
一个会员单位中有一名以上代表分别担任食用菌分会的理事、副会长职务时,根据该单位人员在食用菌分会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相应会费缴纳标准缴纳会费。
(四)会费收缴时间及办法
新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老会员应于每年1月30日前,通过电汇、邮汇、支票等形式,将会费直接交至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分会。食用菌分会收到会费后及时开具相应票据。
会员因特殊情况可书面申请缓缴或减免会费,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费管理
食用菌分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费由中国乡镇企业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审计,按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协会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本办法自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解释权归食用菌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