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more>
联系我们more>

分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19号4号楼1701 邮编:100043

电话:010-68666811\68669733

传真:010-68658322

邮箱:info@cefic.org.cn

通知公告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7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8年1月4日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农村改革试验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示范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新型农业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村一品、农产品营销促销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农业部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国际合作司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
    (二)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及对台农业交流合作;
    (三)支持农村改革试验区规范运行管理及评估验收;
    (四)支持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
    (五)支持农产品营销促销、优势农产品出口示范和品牌建设等;
    (六)其他涉及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工作。
    第五条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因公出国(境)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项目主管司局组织实施的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
    第七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当根据项目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制定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绩效目标、重点实施内容和区域、承担单位范围、资金安排意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对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事项,项目主管司局应交由具备承接条件的主体办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需要由非预算单位配合完成的事项,应通过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