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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按照《国务院关于促 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 见》中关于建立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质量兴 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发挥品牌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建 立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为更好地实施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是研究制定农业品牌评价标准, 依据标准建立国家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管理、推介和 保护的制度安排,包括标准制定、目录建立、推介扶持、监管保护等 内容。
    第三条 建立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旨在引领农业品牌建设,塑 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农业品牌,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加快推动 我国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
    第四条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坚持市场引领、协同推进、动态 管理等原则,分类别分阶段实施。
    第五条 目录制度建设由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指导,中国农 产品市场协会牵头,会同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 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 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 日报社、中国农业大学品牌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下设农业品牌建设办公室。组建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专家委员会,提供战略咨 询和智库支持。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六条 中国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应与农业相关领域标准协调配 套,并针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分类实施。
    第七条 中国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包括“基本条件”标准和“发展水 平”标准。其中,“基本条件”标准包括基础条件、优先条件以及否决 情形。“发展水平”标准,按照品牌发展要素制定。
    第八条 基础条件
    (一)主体条件:农业品牌所有者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须制定并严格实施品牌授权管理办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 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中国农业企业品牌,须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 点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农民 合作社示范社等称号之一。
    (二)品牌条件: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 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 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 原则上产地应为县级或地市级,并有明确生产区域范围,注重区域公 用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中国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在有效期内),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所有 者,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或制度,拥有品牌标志、标识语等,注重 2

品牌形象与品牌传播。
    (三)产品条件:品牌产品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良好农 业规范(GAP)认证之一(在有效期内),具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 市场交易行为。可通过二维码等包装信息进行质量安全追溯。
    第九条 优先条件
    (一)产业基础扎实。依托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粮食生产功 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国家级示范园区创 建。
    (二)市场开拓有力。品牌产品在国内主要城市及海外市场具有 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品牌美誉度强。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品牌或品牌产 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农业品牌称号或其他示范称号,以及国际相关奖 项或认证等。品牌来自全球和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
    (四)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拥有一定数量的 专利权,并实现创造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场。
    第十条 否决情形 目录品牌申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取消申报资格。包括隐瞒 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近五年内出现品牌产品抽检不合格,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件、知识产权侵权行 为及品牌使用主体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品牌“发展水平”标准由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 度专家委员会,根据产品质量、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品牌效益、 文化建设等要素研究制定,作为目录品牌推选评价标准。
    第三章 目录建立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目录、企业 品牌目录和农产品品牌目录,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原则。
    第十三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征集范围为初级农 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企业品牌征集范围为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及初加 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建立程序,主要包括:
    (一)主体申报。品牌主体对照基本条件标准自愿申报,并须经 当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跨县联合申报由地市级农 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二)材料审核。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农业品牌建设办公室组织 对目录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形成目录初审名单。
    (三)意见征求。将目录初审名单发送申报单位所在区域的省级 农业农村部门征求意见。
    (四)专家审议。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专家委员会依据品牌评 价标准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 评审,形成目录推选名单。
    (五)公示核定。面向社会公示目录推选名单,公示期为 5 个工 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六)确认发布。发布经公示最终确定的目录名单。
    第四章 推介扶持
    第十五条 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 划指导等方面对目录品牌主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目录品牌进行公益宣传,适时开展专用标识授权使 用。依托国家或区域重点展会、产销对接等活动进行专题推介。加强 与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电商等流通渠道合作,开设目录品牌销售专 区,促进目录品牌优质优价。
    第十七条 加大目录品牌海外营销,支持目录品牌参加国际知名展 会,充分利用农业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对目录品牌进行重点推介。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众权威发布目录品牌消费索引,发挥市场引导 作用,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精准对接。
    第十九条 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加大对品牌主体的信贷、 保险等支持力度,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和服务。
    第五章 监管保护
    第二十条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每年发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对违 反相关规定或经营管理不善的品牌等予以清退,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品 牌进行适当增补。
    第二十一条 目录品牌应自觉接受监督,入选品牌有下列情形之 一,取消目录资格。包括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 交资料不实;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发生侵犯 知识产权行为;品牌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超范围使用目录专用标识;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其它暂停或停止情形等行为。发生上述行 为的品牌主体,须立刻停止使用目录专用标识。
    第二十二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清退出目录的品牌,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被清退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目录品牌和产品的监管保 护、责任追溯,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维护品牌 目录公信力,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