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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力争3年内完成现有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发布时间:2020-06-28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优先从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等登记主体开展,逐步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其他登记主体延伸,力争3年内完成现有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全国畜牧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其他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与大数据平台构建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压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
(一)坚持科学布局。健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为抓手,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与保护机制。
(二)强化分类分级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保护单位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总体规划布局。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分别设立农业农村部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作为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分别负责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申请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初审、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后,由农业农村部公告确定并授牌;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办理(已公告的无需再确定)。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定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并与各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严格条件保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条件、专业人才队伍、专业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任务分工,依法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等工作,能够提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的经费保障。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名称。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根据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工,在全国一级农业生态区,择优设立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区域中心、分中心,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表型精准鉴定、基因型高通量鉴定、功能基因深度发掘。保护单位总体布局、管理规定等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分别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后公布。
(四)落实主体责任。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规划布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各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与保护目标任务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细化岗位责任,规范技术要求,完善档案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确保农业种质资源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交流顺畅、运转高效。
(五)规范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年度自评基础上,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与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与评估,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农业农村部。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予以摘牌处理,并追究有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摘牌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二、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六)建立分级登记制度。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是保障农业种质资源安全、推进共享交流与创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任务。农业种质资源登记要坚持统分结合、分级分类、共享交流、推进利用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省级两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制度。
(七)明确任务分工。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国家和省级保护单位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