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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自然资源部:合理保障现代农业配套用地

发布时间:2020-10-19

  近日,针对温艳嫦等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现代农业配套用地的建议”,自然资源部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土地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要素。制定促进农村现代化产业发展的用地政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土地管理法》的重大举措,对于壮大乡村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深入研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用地支持和保障政策。
  一是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引导。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保障农村产业用地,2019年5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提出地方在村庄规划过程中,要优化城乡产业用地布局,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空间集聚,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明确产业用地用途、强度等要求。同时,文件提出两条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措施。一是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二是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二是鼓励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加大用地保障。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部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农业观光等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用地政策,进一步盘活农村“存量”土地,用好“增量”土地,加大用地保障。《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明确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要求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明确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
  三是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于作物种植中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但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简化用地取得方式。同时,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截至目前,天津、河北等18个省份已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我部将继续督促指导,确保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落地。
  目前,国家及省市层面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用地政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代农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仍一定程度存在着供需不平衡的情况,目前我部正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严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权益的要求,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一是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保障农村电商及乡村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已组织开展围绕强化规划计划保障、推进乡村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改革、鼓励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等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研究。二是为保障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功能设施农业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正组织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管控整体要求,依据设施栽培不同类型工程建设标准,详细测算用地标准,规范设施栽培、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村产业融合等所需各类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标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乡村产业合理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