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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
发布时间:2023-12-08
近日,为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自然资源部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梳理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政策要点,编制形成了《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指出,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南》及其引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落实。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自然资源部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梳理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政策要点,编制形成《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
《指南》印发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南》及其引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落实。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通过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用途管制、积极盘活存量等系列举措,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二)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用地;
(三)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五)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修复,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的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先规划、后实施,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底线约束,优先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土安全。
坚持存量挖潜,高效发展。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控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美。
完善县镇村规划布局。强化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统筹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县城、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明确村庄分类布局。推进县域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一体规划,加快形成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的建管格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依法落实到村庄规划中。【《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依据《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的规定,做好产业布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批准用地。【《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
各地应统筹安排全年土地利用计划,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原则,严格实施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机制,保障乡村振兴合理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8号)】
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每个脱贫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戴帽专项下达脱贫县;原深度贫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所在省份协调解决。【《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
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行实报实销。【《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8号)】
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对革命老区列入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并按规定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支持探索革命老区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
《指南》指出,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南》及其引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落实。
原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
为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自然资源部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梳理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政策要点,编制形成《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
《指南》印发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南》及其引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落实。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14日
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通过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用途管制、积极盘活存量等系列举措,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二)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用地;
(三)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五)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修复,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的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先规划、后实施,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底线约束,优先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土安全。
坚持存量挖潜,高效发展。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控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美。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规划符合性)
第五条(规划布局)
完善县镇村规划布局。强化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统筹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县城、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明确村庄分类布局。推进县域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一体规划,加快形成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的建管格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依法落实到村庄规划中。【《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依据《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的规定,做好产业布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第三章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
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批准用地。【《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
各地应统筹安排全年土地利用计划,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原则,严格实施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机制,保障乡村振兴合理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8号)】
第七条(倾斜支持乡村振兴措施)
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每个脱贫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戴帽专项下达脱贫县;原深度贫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所在省份协调解决。【《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
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行实报实销。【《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8号)】
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对革命老区列入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并按规定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支持探索革命老区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