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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印发实施!梳理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4-07-23日前,《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实施。
政策总体框架基本保持稳定,导向更加精准、重点更加突出、程序更加便捷、监管更加严格,《意见》绘制了今后3年农机补贴政策的路线图,必将引领农机化工作向更高质量迈进。
下面一起来梳理一下其中重点。
1. 补贴产品重点突出
本次公布的《实施意见》中,全国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为25个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
《实施意见》指出,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下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1)专项鉴定产品
《实施意见》明确,各省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创新农机产品
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可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
对于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各省年度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财两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各省品目指标)
(3)地方特色农业机具
对于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4)农用无人机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下称“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继续实施备案管理。
2. 补贴标准有升有降
《实施意见》指出,推动地方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
(1)通用类最高补贴额统一制定
《实施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统一制定。各地可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本省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
(2)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提高
《实施意见》明确,各省可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中的混合动力及电动等),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
对于资金充足的省份,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超过40%。
(3)技术落后机具补贴额逐步减低
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不超过20%)、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
(4)轮式拖拉机不超过15%(动力换挡、无级变速除外)